日期:2026/02/08   Frank Chen  English

NATS 文明治理章程

(NATS Civilizational Governance Charter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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序言(Preamble)

鑑於人類文明正面臨氣候變遷、能源轉型、治理碎片化、科技失控與跨世代風險等行星級挑戰;
鑑於既有金融與政治制度,難以提供長期、非投機、跨國界且可世代延續之治理工具;
鑑於文明延續、地球永續與和平共存,為全人類不可讓渡之共同責任;

特制定本《NATS 文明治理章程》,以國家寶藏幣(NATS)為文明型數位資產之制度基礎,建立一套可治理、可審計、可立法、可世代承接之文明治理架構


第一章 總則(General Provisions)

第 1 條【文明幣之法律定位】

國家寶藏幣(National Treasure Coin, NATS),係以文明共識、地球永續與跨世代治理為核心目的之文明型數位資產,其設計目的不以短期市場投機、價格炒作或單一國家利益為本。

第 2 條【治理優先順序】

NATS 文明治理制度之優先順序如下:
一、文明延續
二、地球永續
三、跨世代公共利益
四、制度穩定與和平
五、市場與效率考量


第二章 文明核心價值(Civilizational Core Values)

第 3 條【四大文明價值之法律效力】

NATS 文明治理之一切決策、制度與資產配置,應以以下四項文明價值為最高準則,並具約束力:

一、慈愛(Compassion):保障生命尊嚴與公共福祉
二、智慧(Wisdom):採取長期、理性與證據導向之決策
三、圓滿(Fulfillment):追求文明整體福祉,而非單一指標最大化
四、和平(Peace):遵循非暴力、協作與衝突治理原則

任何違反前項價值之行為,均屬治理違規。


第三章 地球級文明戰略永續資產池

第 4 條【資產池之設立與比例】

自 NATS 總發行量中,依法固定配置 百分之五十(50%),即 50,000,000 枚 NATS,設立:

文明慈善經濟永續地球戰略資產池
(Civilizational Philanthropic Sustainable Earth Strategic Reserve)

第 5 條【法律屬性與鎖定條款】

前條資產池具備下列法律屬性:
一、長期鎖定,不得進入短期市場流通
二、非投機性、非高頻交易性資產
三、屬文明與地球層級之戰略儲備
四、不得作為私人利益或市場操縱工具

第 6 條【限定使用目的】

該資產池僅得用於下列文明目的:
一、淨零排碳與氣候治理
二、未來能源與行星基礎設施
三、教育、文化與文明傳承
四、和平治理與跨國協作機制

任何偏離前項目的之使用,均屬違法。


第四章 治理架構(Governance Structure)

第 7 條【治理原則】

NATS 治理應遵循下列原則:
一、文明優先於市場
二、長期優先於短期
三、公共善優先於私人利益
四、透明、可驗證、可問責

第 8 條【治理機構設置】

得依本章程設立下列治理單位:
一、文明治理委員會
二、文明型 DAO 或多邊治理機制
三、獨立審計與監督機構

其組成、職權與運作方式,得另以子章程或附則規定。


第五章 禁止事項與行為約束

第 9 條【不作惡原則】

任何治理行為不得:
一、破壞地球可居住性
二、加劇暴力、戰爭或結構性不平等
三、犧牲未來世代利益以換取短期收益

第 10 條【市場行為限制】

不得利用 NATS 或文明資產池進行:
一、市場操縱
二、短期投機套利
三、違背文明目的之金融操作


第六章 透明、審計與問責

第 11 條【可驗證性義務】

所有涉及文明資產池之決策、配置與執行,應具備:
一、公開記錄
二、可審計性
三、第三方驗證機制

第 12 條【文明影響報告】

應定期發布「文明影響報告」,評估 NATS 對地球永續、文明治理及聯合國 SDGs 之實際成效。


第七章 跨世代與跨體系條款

第 13 條【跨世代保護原則】

任何現世治理決策,不得剝奪未來世代對地球與文明資產之基本權利。

第 14 條【跨國與跨制度適用】

本章程得作為:
一、DAO 治理憲章
二、國際合作備忘錄依據
三、各國立法或政策設計之參考文本


第八章 附則

第 15 條【解釋原則】

本章程之解釋,應以「文明延續與地球永續」為最高準則。

第 16 條【文明制度創制者】

本章程之文明概念架構、制度設計與命名,提出人為:

Frank Chen(陳俊吉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