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期:2025/12/06 IAE
第七章|治理模式(Governance Framework)
Governance Framework of the IAE × NATS Center for Sovereign Civilization Digital Assets & AI
7.1 治理導論:文明時代的新治理需求
在 AI、區塊鏈、文明資料與真實世界資產(RWA)全面鏈上化的背景下,
人類首次面臨一種 跨語言、跨國界、跨文明、跨科技領域的治理挑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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誰有權代表文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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誰能決定文明資料可否被 AI 使用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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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明被數位化後,主權歸屬於誰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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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明型 RWA 是否需要全球性監管機制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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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明價值如何進入 AI 模型並避免偏誤?
傳統治理(政府治理、企業治理、文化機構治理)已不足以應對文明科技革命。
因此,本中心創建一個新的治理典範:
文明治理(Civilization Governance)= 技術治理 + 資產治理 + 文化治理 + 主權治理 + 全球治理 的整合。
本章將詳細說明本中心之治理架構,包括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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治理哲學(治理原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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治理架構(三層治理模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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治理機構(角色與權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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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明資料治理模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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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明 AI 治理模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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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明資產(C-RWA)治理模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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透明度、審計與監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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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球合作治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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風險治理與糾紛解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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治理模式的永續性與未來演進
7.2 治理哲學:文明治理的五大原則
本中心治理框架以五大文明原則為核心:
(1)文明尊嚴原則(Principle of Civilizational Dignity)
任何文化、民族、語言與文明皆應受到尊重,不得因技術或資料差異而遭歧視、忽視或簡化。
(2)文明主權原則(Principle of Cultural & Data Sovereignty)
文明資料、文化符號、精神資產均屬於該文明之主權範疇,不得被外部平台擅自使用。
(3)文明透明原則(Principle of Transparency)
文明資料與文明模型的使用過程需透明、可追溯、可審核。
(4)文明共益原則(Principle of Civilizational Common Good)
文明遺產與文明資料是全球公共財,應被以負責任方式共享、保存與運用。
(5)文明永續原則(Principle of Civilization Sustainability)
治理框架應確保文明資料、文明資產與文明模型能跨世代傳承。
這五項原則將貫穿本中心所有治理機制。
7.3 三層治理架構(Three-Layer Governance Architecture)
本中心治理模式採 三層治理架構(Tri-Layer Architecture):
⭐ 第一層:文明主權治理層(Civilization Sovereignty Governance)
決定文明資料、文明 AI 與文明資產的核心權限與政策。
主體包含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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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文化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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博物館與國家歷史機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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世界宗教代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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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化學者與文明專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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UNESCO 顧問團
決策內容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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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明資料可否用於 AI 訓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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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明資料敏感性分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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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明語意與符號的正確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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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明資產主權邊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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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明資料國際共享規則
此層確保文明不被技術或市場力量侵犯。
⭐ 第二層:技術治理層(Technical Governance)
負責文明資料、文明 AI、文明鏈上資產的技術標準化與操作。
主體包含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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技術委員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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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I 研究團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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區塊鏈與資料主權專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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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全審查團隊
決策內容:
此層確保「文明如何被技術承載」。
⭐ 第三層:全球合作治理層(Global Cooperation Governance)
保障文明資料與文明資產的全球互通、合作、外交與公共政策。
主體包含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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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AE 全球委員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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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CWP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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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球 AI 與教育機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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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際金融機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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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族文化團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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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國文明合作代表
決策內容:
此層確保文明科技成為全球合作的橋樑,而非衝突根源。
7.4 治理機構構成(Governance Bodies)
本中心治理架構由以下八個核心治理機構組成:
7.4.1 文明主權委員會(Civilization Sovereignty Council, CSC)
最高決策機構,負責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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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明資料主權政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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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明 AI 指導原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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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明型 RWA 主權性審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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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明倫理審核
成員包括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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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文明代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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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文化部代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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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球學術領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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宗教與文化領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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UNESCO 顧問
7.4.2 技術標準委員會(Technical Standards Council, TSC)
制定並維護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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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明資料標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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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明 AI 技術規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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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明鏈上資產標準(C-RWA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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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隱私與安全規範
7.4.3 文明資料治理委員會(Cultural Data Governance Committee)
負責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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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明資料分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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敏感資料保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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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明資料授權與許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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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明資料違規處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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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明資料審計
7.4.4 文明 AI 委員會(Civilization AI Council)
負責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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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明 AI 模型設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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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明偏見測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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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明語意校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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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明模型安全與透明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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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明 AI 道德議題
7.4.5 文明資產治理委員會(Civilization Asset Governance Board, CAGB)
負責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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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明型 RWA 的鑑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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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明資產估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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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明資產鏈上化監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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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明金融透明度
7.4.6 文明教育與學術委員會(Education & Academic Council)
負責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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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明 AI 教育框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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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明博士(PhD)學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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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明教師資格與標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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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明教材制定
7.4.7 全球文明合作委員會(Global Civilization Cooperation Board)
負責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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跨國文明資料合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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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明外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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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明永續基金治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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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明共享協議
7.4.8 公民與全球社群參與委員會(Public Participation Council)
負責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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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AO 型文明治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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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眾意見回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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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化社群參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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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球文明論壇
7.5 文明資料治理模式(Civilization Data Governance Model)
文明資料治理分為五大支柱:
支柱一:資料主權(Data Sovereignty)
文明資料必須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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屬於文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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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文明代表授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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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文明主體進行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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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可被平台或企業佔有
此模式防止文明資料外流與資料殖民。
支柱二:資料分類(Data Classification)
文明資料依敏感度分級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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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開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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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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研究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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限制性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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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敏感度資料(如儀式、宗教秘典)
不同等級採不同安全措施。
支柱三:資料授權(Cultural Data Licensing)
利用智慧條款(Smart License)授權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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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I 訓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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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用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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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業用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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博物館展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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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明外交
每一次授權均由文明主權委員會審定。
支柱四:資料稽核(Data Audit)
由獨立審計小組執行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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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完整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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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紀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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錯誤與濫用報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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敏感資料保護措施
所有資料調用均記錄於文明主權帳本。
支柱五:資料透明與問責(Transparency & Accountability)
資料使用必須:
文明資料不能在黑箱中使用。
7.6 文明 AI 治理模式(Civilization AI Governance Model)
AI 使用文明資料必須經過文明治理。
6 大文明 AI 治理原則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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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扭曲文明(No Distortio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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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侮辱文明(No Disrespect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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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簡化文明(No Oversimplificatio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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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商品化文明神聖性(No Commercial Exploitation of Sacred Symbols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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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偏見文明(No Cultural Bias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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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護文明脈絡(Context Preservation)
文明 AI 治理流程:
(1)文明資料輸入審查
文明資料需先通過文明資料治理委員會審核。
(2)文明語意校準模型(CSM)介入
AI 必須使用文明語意模型理解資料。
(3)文明價值對齊模型(CVA)校準
避免產生文明偏差。
(4)文明 AI 審查小組進行第二層審核
(5)文明 AI 使用透明化記錄(Blockchain Log)
此流程是世界第一套文明 AI 治理方案。
7.7 文明資產治理模式(Civilization Asset Governance: C-RWA)
文明資產(如文物、文化 IP、精神象徵)鏈上化後需受到治理。
治理內容包含:
(1)文明資產鑑定(Civilization Proof)
文明資產必須具備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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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證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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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物證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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精神價值證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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博物館鑑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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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文化機構背書
NATS 即屬此範例。
(2)文明資產估值(CVI 指數)
文明價值需從五面向進行量化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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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明文化價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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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物歷史價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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精神象徵價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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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共文化價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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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球文明共享價值
估值不由市場決定,而由文明專家團決定。
(3)文明資產鏈上合規(On-chain Compliance)
所有文明型 NFT 或 RWA 必須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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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持主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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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持尊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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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可被切割過度金融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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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可侵害文化神聖性
(4)文明資產監理
由文明資產治理委員會執行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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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明金融透明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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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明資產使用監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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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明資產安全審核
7.8 透明度、審計與監理(Transparency, Audit & Regulation)
建立文明治理透明機制,包括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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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明資料透明報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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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明 AI 年度審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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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明資產審計報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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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件回應機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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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方獨立監理
7.9 全球合作治理(Global Cooperation Governance)
文明治理不能由單一機構完成,因此建立:
全球文明合作框架(GCCF)
包含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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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明資料共享協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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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明 AI 國際合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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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球文明教育計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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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明外交機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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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明永續基金
本中心為全球文明合作的核心節點。
7.10 風險治理與糾紛解決(Risk Governance & Dispute Resolution)
文明資料糾紛不可避免,因此建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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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明資料仲裁機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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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明 AI 偏誤糾正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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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明資產爭議仲裁(含跨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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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化主權糾紛調解委員會
7.11 治理模式的永續性與演進(Future Evolution)
文明治理模型將隨 AI 與文明資料的增長而演進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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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人工治理走向半自動治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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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入 AI 監察系統(AI-Watchdog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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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入文明 DAO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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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入量子文明資料保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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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立全球文明資料互通協議(CCIP)
最終目標是:
形成一套跨國、跨文明、跨技術的全球文明治理體系。
7.12 本章總結:建立文明的治理,而非治理文明
本中心治理模式的核心理念為:
文明不是被治理的客體,而是治理框架的主體。
本章提出的治理模式使文明得以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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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主存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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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我敘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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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我決定資料命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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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我決定資產價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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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我決定與 AI 的互動方式
這是 AI 時代前所未有的文明治理結構。
WEEX NATS 2025.10.30 Listing — NATS Project Introductio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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