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IAE國際學士院 × NATS 國家主權文明文化藝術數位資產 × AI 產學研中心白皮書》第七章|治理模式(Governance Framework)

日期:2025/12/06   IAE 

第七章|治理模式(Governance Framework)

Governance Framework of the IAE × NATS Center for Sovereign Civilization Digital Assets & AI


7.1 治理導論:文明時代的新治理需求

在 AI、區塊鏈、文明資料與真實世界資產(RWA)全面鏈上化的背景下,
人類首次面臨一種 跨語言、跨國界、跨文明、跨科技領域的治理挑戰

  • 誰有權代表文明?

  • 誰能決定文明資料可否被 AI 使用?

  • 文明被數位化後,主權歸屬於誰?

  • 文明型 RWA 是否需要全球性監管機制?

  • 文明價值如何進入 AI 模型並避免偏誤?

傳統治理(政府治理、企業治理、文化機構治理)已不足以應對文明科技革命。
因此,本中心創建一個新的治理典範:

文明治理(Civilization Governance)= 技術治理 + 資產治理 + 文化治理 + 主權治理 + 全球治理 的整合。

本章將詳細說明本中心之治理架構,包括:

  1. 治理哲學(治理原則)

  2. 治理架構(三層治理模型)

  3. 治理機構(角色與權責)

  4. 文明資料治理模式

  5. 文明 AI 治理模式

  6. 文明資產(C-RWA)治理模式

  7. 透明度、審計與監理

  8. 全球合作治理

  9. 風險治理與糾紛解決

  10. 治理模式的永續性與未來演進


7.2 治理哲學:文明治理的五大原則

本中心治理框架以五大文明原則為核心:


(1)文明尊嚴原則(Principle of Civilizational Dignity)

任何文化、民族、語言與文明皆應受到尊重,不得因技術或資料差異而遭歧視、忽視或簡化。


(2)文明主權原則(Principle of Cultural & Data Sovereignty)

文明資料、文化符號、精神資產均屬於該文明之主權範疇,不得被外部平台擅自使用。


(3)文明透明原則(Principle of Transparency)

文明資料與文明模型的使用過程需透明、可追溯、可審核。


(4)文明共益原則(Principle of Civilizational Common Good)

文明遺產與文明資料是全球公共財,應被以負責任方式共享、保存與運用。


(5)文明永續原則(Principle of Civilization Sustainability)

治理框架應確保文明資料、文明資產與文明模型能跨世代傳承。


這五項原則將貫穿本中心所有治理機制。


7.3 三層治理架構(Three-Layer Governance Architecture)

本中心治理模式採 三層治理架構(Tri-Layer Architecture)


第一層:文明主權治理層(Civilization Sovereignty Governance)

決定文明資料、文明 AI 與文明資產的核心權限與政策。

主體包含:

  • 國家文化部

  • 博物館與國家歷史機構

  • 世界宗教代表

  • 文化學者與文明專家

  • UNESCO 顧問團

決策內容:

  • 文明資料可否用於 AI 訓練

  • 文明資料敏感性分級

  • 文明語意與符號的正確性

  • 文明資產主權邊界

  • 文明資料國際共享規則

此層確保文明不被技術或市場力量侵犯。


第二層:技術治理層(Technical Governance)

負責文明資料、文明 AI、文明鏈上資產的技術標準化與操作。

主體包含:

  • 技術委員會

  • AI 研究團隊

  • 區塊鏈與資料主權專家

  • 安全審查團隊

決策內容:

  • 文明資料標準(CDS)

  • 文明 AI 模型更新

  • C-RWA 智能合約範本

  • 主權資料金庫安全標準

  • 文明 AI 安全測試(Bias, Hallucination, Respectfulness Tests)

此層確保「文明如何被技術承載」。


第三層:全球合作治理層(Global Cooperation Governance)

保障文明資料與文明資產的全球互通、合作、外交與公共政策。

主體包含:

  • IAE 全球委員會

  • GCWPA

  • 全球 AI 與教育機構

  • 國際金融機構

  • 民族文化團體

  • 各國文明合作代表

決策內容:

  • 文明資料跨國合作

  • 文明 AI 國際共享

  • 文明 RWA 國際規範

  • 文明外交(Civilization Diplomacy)

  • 文明永續基金治理

此層確保文明科技成為全球合作的橋樑,而非衝突根源。


7.4 治理機構構成(Governance Bodies)

本中心治理架構由以下八個核心治理機構組成:


7.4.1 文明主權委員會(Civilization Sovereignty Council, CSC)

最高決策機構,負責:

  • 文明資料主權政策

  • 文明 AI 指導原則

  • 文明型 RWA 主權性審定

  • 文明倫理審核

成員包括:

  • 各文明代表

  • 國家文化部代表

  • 全球學術領袖

  • 宗教與文化領袖

  • UNESCO 顧問


7.4.2 技術標準委員會(Technical Standards Council, TSC)

制定並維護:

  • 文明資料標準

  • 文明 AI 技術規範

  • 文明鏈上資產標準(C-RWA)

  • 資料隱私與安全規範


7.4.3 文明資料治理委員會(Cultural Data Governance Committee)

負責:

  • 文明資料分類

  • 敏感資料保護

  • 文明資料授權與許可

  • 文明資料違規處理

  • 文明資料審計


7.4.4 文明 AI 委員會(Civilization AI Council)

負責:

  • 文明 AI 模型設計

  • 文明偏見測試

  • 文明語意校準

  • 文明模型安全與透明度

  • 文明 AI 道德議題


7.4.5 文明資產治理委員會(Civilization Asset Governance Board, CAGB)

負責:

  • 文明型 RWA 的鑑定

  • 文明資產估值

  • 文明資產鏈上化監管

  • 文明金融透明度


7.4.6 文明教育與學術委員會(Education & Academic Council)

負責:

  • 文明 AI 教育框架

  • 文明博士(PhD)學程

  • 文明教師資格與標準

  • 文明教材制定


7.4.7 全球文明合作委員會(Global Civilization Cooperation Board)

負責:

  • 跨國文明資料合作

  • 文明外交

  • 文明永續基金治理

  • 文明共享協議


7.4.8 公民與全球社群參與委員會(Public Participation Council)

負責:

  • DAO 型文明治理

  • 公眾意見回饋

  • 文化社群參與

  • 全球文明論壇


7.5 文明資料治理模式(Civilization Data Governance Model)

文明資料治理分為五大支柱:


支柱一:資料主權(Data Sovereignty)

文明資料必須:

  • 屬於文明

  • 由文明代表授權

  • 由文明主體進行管理

  • 不可被平台或企業佔有

此模式防止文明資料外流與資料殖民。


支柱二:資料分類(Data Classification)

文明資料依敏感度分級:

  1. 公開資料

  2. 教育資料

  3. 研究資料

  4. 限制性資料

  5. 高敏感度資料(如儀式、宗教秘典)

不同等級採不同安全措施。


支柱三:資料授權(Cultural Data Licensing)

利用智慧條款(Smart License)授權:

  • AI 訓練

  • 教育用途

  • 商業用途

  • 博物館展覽

  • 文明外交

每一次授權均由文明主權委員會審定。


支柱四:資料稽核(Data Audit)

由獨立審計小組執行:

  • 資料完整性

  • 使用紀錄

  • 錯誤與濫用報告

  • 敏感資料保護措施

所有資料調用均記錄於文明主權帳本。


支柱五:資料透明與問責(Transparency & Accountability)

資料使用必須:

  • 可追溯

  • 可查證

  • 可審核

  • 可撤回授權

文明資料不能在黑箱中使用。


7.6 文明 AI 治理模式(Civilization AI Governance Model)

AI 使用文明資料必須經過文明治理。


6 大文明 AI 治理原則:

  1. 不扭曲文明(No Distortion)

  2. 不侮辱文明(No Disrespect)

  3. 不簡化文明(No Oversimplification)

  4. 不商品化文明神聖性(No Commercial Exploitation of Sacred Symbols)

  5. 不偏見文明(No Cultural Bias)

  6. 保護文明脈絡(Context Preservation)


文明 AI 治理流程:

(1)文明資料輸入審查

文明資料需先通過文明資料治理委員會審核。

(2)文明語意校準模型(CSM)介入

AI 必須使用文明語意模型理解資料。

(3)文明價值對齊模型(CVA)校準

避免產生文明偏差。

(4)文明 AI 審查小組進行第二層審核

(5)文明 AI 使用透明化記錄(Blockchain Log)

此流程是世界第一套文明 AI 治理方案。


7.7 文明資產治理模式(Civilization Asset Governance: C-RWA)

文明資產(如文物、文化 IP、精神象徵)鏈上化後需受到治理。

治理內容包含:


(1)文明資產鑑定(Civilization Proof)

文明資產必須具備:

  • 歷史證明

  • 文物證明

  • 精神價值證明

  • 博物館鑑定

  • 國家文化機構背書

NATS 即屬此範例。


(2)文明資產估值(CVI 指數)

文明價值需從五面向進行量化:

  1. 文明文化價值

  2. 文物歷史價值

  3. 精神象徵價值

  4. 公共文化價值

  5. 全球文明共享價值

估值不由市場決定,而由文明專家團決定。


(3)文明資產鏈上合規(On-chain Compliance)

所有文明型 NFT 或 RWA 必須:

  • 保持主權

  • 保持尊嚴

  • 不可被切割過度金融化

  • 不可侵害文化神聖性


(4)文明資產監理

由文明資產治理委員會執行:

  • 文明金融透明度

  • 文明資產使用監督

  • 文明資產安全審核


7.8 透明度、審計與監理(Transparency, Audit & Regulation)

建立文明治理透明機制,包括:

  • 文明資料透明報告

  • 文明 AI 年度審查

  • 文明資產審計報告

  • 事件回應機制

  • 第三方獨立監理


7.9 全球合作治理(Global Cooperation Governance)

文明治理不能由單一機構完成,因此建立:


全球文明合作框架(GCCF)

包含:

  • 文明資料共享協議

  • 文明 AI 國際合作

  • 全球文明教育計畫

  • 文明外交機制

  • 文明永續基金

本中心為全球文明合作的核心節點。


7.10 風險治理與糾紛解決(Risk Governance & Dispute Resolution)

文明資料糾紛不可避免,因此建立:

  • 文明資料仲裁機制

  • 文明 AI 偏誤糾正程序

  • 文明資產爭議仲裁(含跨國)

  • 文化主權糾紛調解委員會


7.11 治理模式的永續性與演進(Future Evolution)

文明治理模型將隨 AI 與文明資料的增長而演進:

  • 從人工治理走向半自動治理

  • 引入 AI 監察系統(AI-Watchdog)

  • 引入文明 DAO

  • 引入量子文明資料保存

  • 建立全球文明資料互通協議(CCIP)

最終目標是:

形成一套跨國、跨文明、跨技術的全球文明治理體系。


7.12 本章總結:建立文明的治理,而非治理文明

本中心治理模式的核心理念為:

文明不是被治理的客體,而是治理框架的主體。

本章提出的治理模式使文明得以:

  • 自主存在

  • 自我敘事

  • 自我決定資料命運

  • 自我決定資產價值

  • 自我決定與 AI 的互動方式

這是 AI 時代前所未有的文明治理結構。

WEEX NATS 2025.10.30 Listing — NATS Project Introduction
🔗 
Official WEEX Announcement

📍 Official WEEX Registration (Buy NATS)
👉 Invitation Code: i0ay
Register via WEEX with pre-filled invitation code:
🔗
 https://weabaxx.site/register?vipCode=i0ay

📍 Official NATS Website:
🔗 
https://www.gcedb.org/content/meet/meetlist.aspx